2007年5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海宁一企业无视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
环保总局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
 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5月21日向媒体通报说,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不认真履行国家环保总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环法[2006]39号),该局现已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。据悉,由国家环保总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尚属首次。
 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,2004年8月,海宁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为印染生产配套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20吨/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组、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,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,擅自建成并于年底投入使用。
  2006年10月20日,国家环保总局向海宁龙洲印染公司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环法[2006]20号),告知其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。该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,但以《承诺函》表示将积极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整改。2006年11月23日,环保总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发电机组,并于12月4日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该公司。该公司于当日致函总局,表示于即日起停运上述所有发电机组。
  但2007年3月28日环保总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,海宁龙洲印染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,其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未停止生产。
  这位负责人表示,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环保总局现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“责令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”的行政处罚。
 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别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国家环保总局将密切跟踪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整改情况,对其明令不止的行为,将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,直到其违法行为得到纠正。  
  据《法制日报》